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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女为遗产状告“养”祖父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家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X镇的陈聪慧将其“养”祖父王爱舜告上了法庭,要求继承其父亲王宁的全部遗产。1月26日,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当庭判决被继承人王宁的遗产11.21万余元由陈聪慧继承。

据了解,王宁与陈聪慧系父女关系,王宁于1980年6月出生于山东省宁阳县X乡X村,曾用名陈某、陈周。王宁三岁丧母后随父亲到河口区X镇生活,其父于1993年底因意外事死亡。

1994年,王宁按照农村风俗被博兴县X乡X村民王爱舜“收养”,且把户口迁至王爱舜名下,但未办理收养的相关法律手续,并更名为王宁,但王宁并未同王爱舜长期生活,而是在其姑父许崇迎处生活。

2000年,王宁到河口区X镇自谋生活。王爱舜在1997年写给王宁的书信中明确说明同王宁解除“收养”关系。王宁在河口区X镇生活期间与陈聪慧的母亲戴友平于2002年10月份开始同居,因戴友平不到结婚年龄,两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戴友平18岁时于X年X月X日生下陈聪慧。

2005年5月,王宁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留下的遗产有存款11.21万余元。为继承该遗产,陈聪慧随把王爱舜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王宁虽于1994年按照农村风俗被王爱舜“收养”,但未依据法律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其收养关系不能成立。通过DNA亲子鉴定能够确认陈聪慧与王宁、戴友平为父母子女关系,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当庭判决陈聪慧继承王宁的遗产11.2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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