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养人未经登记不属法定继承人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张某升收养一子,但未办理收养登记,张某升去世后引发遗产继承纠纷。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依法认定张某升所收养之子不属法定继承人。
张某升与张某平于2000年6月登记结婚,张某平系再婚(结婚时带一女儿)。2002年张某升夫妇又收养一子,但未在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2003年9月,张某升病故。2006年6月,张某升生前名下的房产经拍卖还债后,尚余有一万余元。张某升之父与张某平为该部分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
在诉讼中,张某平申请追加女儿和养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院审理认为,因张某平之女自2000年6月便随母亲与张某升共同居住生活,至2003年9月张某升病故,共同生活了三年有余,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符合《继承法》中有关继子女的条件,可以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
2002年张某升生前与张某平收养之子未在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故该收养行为不具备收养关系的生效要件,其不能以养子的身份参加继承。法院遂据此确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依法分割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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