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出事故,谁的责任?
发布日期:2013-08-09 作者:胡天涛律师
市民肖某于2012年7月28日与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赁公司将一辆雪佛兰轿车租给肖某使用,期限为四天,取车时间为2012年7月28日19时,还车时间为2012年8月1日19时,四天的总费用为729元。肖某交纳费用后于2012年7月28日18时35分到租赁公司处取车,并经双方验收后另行签订验车单一份,该验车单显示取车时租赁车辆车况良好、四条轮胎无伤。次日,肖某驾驶该车从天津出发往北戴河拍婚纱照。当日12时30分,车辆行驶至沿海高速公路时突然跑偏与中央护栏相撞,造成雪佛兰轿车损坏及路产损失。事故发生后,交警将雪佛兰扣押在昌黎停车场。2012年8月9日,公安部门出具鉴定报告,载明“右前轮轮毂外延有破损及裂痕,破损断面有新鲜痕迹及陈旧痕迹”,“右前轮轮胎气压不足系轮毂破损漏气导致。”同日,鉴定部门还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一份,载明“轿车制动系统技术状态完好,制动性能正常。”
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交警队将放车单交给肖某,肖某未及时提车。直到同年11月26日,肖某才将放车单交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于12月3日前往昌黎停车场办理提车手续,同时交纳了因此次交通事故而造成的路产损失赔偿款4330元及在停车场存放期间发生的费用8300元。据此,租赁公司将肖某告上法庭,诉请其支付截至2012年10月23日发生的租赁等相关费用3万余元;支付停车费等相关费用1.2万余元。
诉讼中,肖某提出,涉案车辆在路上出现事故是由于租赁公司提供的车辆存在瑕疵,带有事故隐患,所以租赁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为此,肖某提起反诉,请求租赁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医疗费、误工费等2.4万余元;退还其租车费729元;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
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根据鉴定报告,可以推定涉案车辆在出租给被告前右前轮轮毂即有破损。原告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及出租方,除履行交付义务外,还应当保证所交付的车辆在良好的状态下,能够为承租人正常使用,符合应有的用途。现原告出租给被告的车辆显然存在瑕疵,故原告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关于原告诉请的停车费问题,法院认为,原告租赁给被告的车辆存在瑕疵导致交通事故,必然会造成车辆被扣的后果,因此在合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应由原告承担,而因被告拖延交付放车单而产生的停车费应由被告承担。
关于反诉,法院认为,因租赁公司交付给肖某的租赁车辆存在瑕疵,致肖某没有实现租车目的,故肖某要求租赁公司返还已支付的租金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肖某主张租赁公司赔偿损失的问题,对肖某往返于天津与昌黎之间的火车票价值193元予以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肖某给付租赁公司停车费6340元;租赁公司返还肖某租金729元并赔偿肖某交通费1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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