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任17岁儿子驾车上路 酿成车祸父母担责
发布日期:2013-08-06 作者:高攀律师
2013年2月13日中午,17岁的小峰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由桂平往油麻镇方向行驶途中,超车时与李桂军(化名)在对向开来的小轿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小峰自己也受了轻伤。事故经桂平市公安交警大队处理,认定小峰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桂军不负事故责任。而且,小峰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未投保有交强险。李桂军认为,小峰的父母作为小峰的法定代理人明知儿子未满十八周岁,仍同意其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故应当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交警的事故认定,小峰负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100%民事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小峰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小峰有财产的,先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最终,法院判决小峰及其父母赔偿李桂军车辆维修费、停车和施救费共计5618元。
近年来,未成年人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现象增多,今年上半年,桂平法院共受理21件由未成年人驾驶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其中有4起案件,当事的未成年人死亡。法官提醒广大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教、约束,切勿让未成年人驾车上路,以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避免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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