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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17岁儿子驾车上路 酿成车祸父母担责

发布日期:2013-08-06    作者:高攀律师
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因未成年人驾车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3年2月13日中午,17岁的小峰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由桂平往油麻镇方向行驶途中,超车时与李桂军(化名)在对向开来的小轿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小峰自己也受了轻伤。事故经桂平市公安交警大队处理,认定小峰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桂军不负事故责任。而且,小峰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未投保有交强险。李桂军认为,小峰的父母作为小峰的法定代理人明知儿子未满十八周岁,仍同意其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故应当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交警的事故认定,小峰负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100%民事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小峰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小峰有财产的,先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最终,法院判决小峰及其父母赔偿李桂军车辆维修费、停车和施救费共计5618元。
近年来,未成年人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现象增多,今年上半年,桂平法院共受理21件由未成年人驾驶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其中有4起案件,当事的未成年人死亡。法官提醒广大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教、约束,切勿让未成年人驾车上路,以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避免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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