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搭载出车祸 摩托车主获刑罚
发布日期:2013-08-04 作者:王刚律师
瓮某系奉节县人,平时在家以给别人建房子为生。2013年5月7日上午10时许,其帮忙建房的雷某家房子建成,摆酒请客。被告人翁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购买震动棒返回的途中,有李某、余某等车前去赴宴,遂生助人之心,同意二人免费搭车一同前往。当车辆行驶至该鹤峰乡某村一陡坡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翻坠于路外坎下,致李某当场死亡、余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法医学尸体检验:李某的损伤特征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所致。
法院认为,被告人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案发后能够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律师提示:好意搭乘本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驾驶人员的法定义务。这种法律上的义务就是车辆驾驶人不得损害同乘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驾驶人员在驾驶过程中,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为了自己与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谨慎驾驶。否则,可能好心办“坏”事,如若构成犯罪,也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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