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后又意外溺亡 细查证据终断孰是孰非
发布日期:2013-07-23 作者:高攀律师
龙某一家租住在大足区某镇农贸市场内从事豆制品生意。2012年11月10日下午两点,龙某报警称其凌晨6时许,在某镇农贸市场被宋某驾驶的拖拉机撞伤。随后龙某到大足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龙某肋骨大面积骨折,住院治疗20天花费了大笔医药费。然而祸不单行,年仅46岁的龙某出院仅11天便不幸溺水身亡。法院另查明,龙某生前患有分裂型精神障碍,曾在大足区万古精神病医院医治。
是否发生了宋某驾驶拖拉机将龙某致伤的交通事故?龙某受伤与宋某之间是否具有因果联系?由于事发现场没有目击证人,原被告双方各持已见,事实真相到底孰是孰非无从得知,而受害人龙某的意外溺水身亡使案情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法院审理后认为,证据显示2012年11月10日早上6时许,龙某全身是泥出现在农贸市场,其所穿外衣上有车轮胎印痕,因龙某一家就租住在农贸市场内,在案发时间段,农贸市场的各出入口均无人看见龙某进出农贸市场,法院据此认定龙某系在农贸市场内受伤。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证明龙某所受到的伤害系碾压伤,其所穿外衣印痕与宋某驾驶的拖拉机车轮胎胎纹具有一致性,而同时段在该农贸市场只有宋某驾驶该类型的拖拉机进出,故法院据此认定,2012年11月10日6时许,发生了宋某驾驶拖拉机将龙某致伤的交通事故。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龙某因该起交通事故受到损害,在其死亡后,作为其法定继承人的二原告理应得到一定的赔偿。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该案是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被告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龙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有过错,故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费用由被告宋某全额承担。
判决作出后,被告宋某主动向原告支付了判决规定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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