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制度的基本框架
发布日期:2013-07-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人民法院报
【关键词】审判监督制度
【写作年份】2013年
【正文】
我国的审判监督制度具有鲜明的国情特色,这一点在其基本的框架制度设计中得以体现。
第一、审判监督前置程序的诉讼化。
审判监督程序的工作机制实际上分为两大步:一是再审裁定作出前的前置审查程序;二是再审裁定作出后的实体审理程序。后者适用诉讼化审理方式与普通民事诉讼的一、二审程序并无实质性区别,这里的制度性特色是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前置审查程序的诉讼化审理方式。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法院审查。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显然,这里的“再审申请书”和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实质上等同于“起诉状”和“答辩意见”两类法律文书。而且,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和抗辩意见一般实行“听证”的审查方式,其审查程序与“庭审”并无实质性区别。因此,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前置程序实行“诉讼化”的审查方式有利于法院更加清晰地甄别案件的是非曲直,有利于确保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合法性与必要性。
第二、审判监督的分类启动机制。
新民诉法除在第十六章中设立“审判监督程序”外,在其他程序中也涉及审判监督的启动机制。其中包括:
一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启动机制。
二是法院自行启动的三类审判监督。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对本院或地方各级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实际上,在这一审判监督机制中还隐含了另一种审判监督启动程序即当事人的“申请”。即法院自行纠错的机制中均有可能是基于当时人的“申请”所作出的程序反应,只不过是以“法院监督”和“院长发现”的形式正式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而已。
三是来自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这种审判监督机制包括“抗诉”和“检察建议”两类,且不涉及法院方面的前置审查程序,是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效率最高的制度。
四是来自执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请启动的审判监督机制。
根据新民诉法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此外,审判监督制度中还设定了一项禁止性规定,即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这也是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未完待续)
【作者简介】
师安宁,法学博士,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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