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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起诉书

发布日期:2013-07-16    作者:郭杨铭律师
起  诉  书 
 
 
 
原告:周××,女,汉族,1951年1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盆刘村11号。
 
      被告:李××,男 ,汉族,1969年1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善应镇天喜镇村,
 
被告:邯郸市吉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明大道227号。负责人:窦××,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行政区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南段, 
负责人:赵××,经理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赔偿医药费14223.86元、护理费5111元、营养费600元、伙食补助费1800元,交通费452元、误工费5051元、车物损失估价及鉴定费32元,停车费52元,事故抢险费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以上共计30401.86元。
 
     二、被告邯郸市吉祥运输有限公司对以上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三、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行政区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以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3月11日,李××驾驶冀DA9533(挂车号:冀DFK03挂)重型半挂货车沿南四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与周××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过南四环时发生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李××负全部责任,周××无责任。周××后来住院治疗、在家休养2个月,花费医疗14223.86费元,造成误工损失,同时造成交通费、营养费损失、伙食补助损失、车物损失估价鉴定费,精神也因事故受到刺激,经常夜不能寐。
 
经查,事故车辆冀DA9533登记车主为邯郸市吉祥运输有限公司,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行政区支公司投有保险。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二七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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