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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是否一定要根据伤残等级赔付

发布日期:2013-07-11    作者:徐伟律师
温某系计算机专业本科毕业生,就业于某网络公司,从事网络维护工作。2006年5月10日,温某被包某驾驶的车辆撞成重伤,交警部门认定包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温某系颅脑损伤所致轻度精神障碍,构成七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温某所在公司认为其无继续工作的能力,与之解除了劳动关系。后,温某将肇事者包某,车主沈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各项损失共计64万余元,其中,要求按照四级标准支付伤残赔偿金共计19万余元。

被告对事实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但包某,沈某认为既然已经做了鉴定,就应按照鉴定等级计算残疾赔偿金不能要求增加。
法院认为,温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精神障碍七级伤残,从事原来工作的可能性小,从事其他职业也很困难,原告要求调增残疾赔偿金至四级的请求不予支持,决定调整残疾赔偿金数额与5级相同,即169008元。

最终法院判决包某,沈某共同赔偿温某各项损失31万余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保险公司赔偿温某医疗费20万元。

本案评析: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各项具体的计算均无异议,争议的焦点在于残疾赔偿金的数额以及计算标准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金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以劳动能力丧失为标准,适当考虑受害人的收入丧失情况,即兼顾了劳动能力与收入丧失标准。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只有残疾赔偿金与其对受害人收入的影响明显不对称时才能进行调整。其中进行调整时,只有在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才可以相应调增残疾赔偿金。

以上案例摘自刘东根老师主编交通肇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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