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毒品真贩卖也构成犯罪
发布日期:2013-06-20 作者:聂晓东律师
2008年7月初,被告人黄甲与黎某(在逃)两人密谋一起贩卖毒品海洛因,后由黎某找到被告人黄乙,要求黄乙帮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被告人黄乙表示同意,即找到卢某联系购买毒品。同月14日被告人黄甲、黄乙和黎某随卢某窜到云南省XX县。由卢某联系他人将一块不含海洛因等毒品的假毒品拿来骗黄甲、黄乙等人。被告人黄甲、黄乙不知毒品真伪的情况下,即由被告人黄甲提供400元作为押金抵押,将这块假毒品拿到手。后被告人黄甲、黄乙两人一起携带得来的假毒品到田阳县百育镇附近二级公路准备出售时,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俱获。经过称,缴获的假毒品净重150克。经百色市公安局检验,查获的150克毒品可疑物样品中未检出海洛因等毒品。
【评析】
被告人黄甲、黄乙无视国家法律,故意实施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但被告人黄甲、黄乙在实施犯罪时,主观愿望是要贩卖真毒品,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骗)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最后,法院以被告人黄甲、黄乙犯贩卖毒品罪,各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并处于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而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着手标志着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实行行为,而且着手本身就是实行行为的一部分。着手标志着预备阶段已经结束,但着手不是预备阶段的终点,因为许多犯罪在预备行为实施终了后,由于某种原因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
(二)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基本标志。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罪人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下,行为人希望发生危害结果的意志并没有改变与放弃;之所以没有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并非由于行为人放弃犯意,而是某种原因使得行为人追求的结果没有发生;这种原因违背了行为人的本意,与其犯罪意志相冲突。
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特征的,才能成立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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