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容手术失败致残 医疗机构被判赔偿3.8万
发布日期:2013-06-18 作者:何云恒律师
1999年2月,刘女士在某卫生中心行“颧骨颧弓肥大整复术,双颞部低平骨粉填充术”;2003年10月,刘女士再次在该中心行发际内小切口除额纹并眉上抬术。2007年6月,刘女士在某医疗美容专业机构行左颊部骨粉取出术。2011年10月,经医院诊断,刘女士现存在“左侧颧骨颧弓粘连”、“右侧颧骨下喙突异物”症状。
2011年5月,刘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2003年10月,卫生服务中心为自己实施颌面皮肤提升和垫鼻手术一周后,即感觉左面颊肌肉僵硬,神经麻痹。后多次找卫生服务中心要求解决问题,一直未果。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过错导致自己出现上述症状。故要求判令卫生服务中心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9万余元。卫生服务中心辩称,自己不存在医疗过错,刘女士的损害后果,经鉴定为手术并发症,中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刘女士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审审理中,经刘女士申请,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刘女士的损害后果为左面神经颞支损伤,导致左额纹消失,左眉低垂,不能上举,左上睑下垂;卫生服务中心在对刘女士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不足,与刘女士面神经颞支损伤、左眉抬升无力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医疗过失参与度考虑为D级,参与度系数值40-60%,理论系数值为50%);刘女士伤残等级属10级(伤残赔偿指数10%)。鉴定意见作出后,刘女士对过错参与度及伤残等级不予认可,卫生服务中心则认为刘女士的损害后果是手术并发症,不能说明卫生服务中心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刘女士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鉴定意见书可以确定,卫生服务中心在对刘女士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不足,与其面神经颞支损伤、左眉抬升无力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医疗过失参与度考虑为D级,理论系数50%,刘女士伤残等级为10级。一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根据刘女士提供的有效医疗费用及交通费票据,按照卫生服务中心应承担的责任比例,确定了卫生服务中心应赔偿的医疗费、交通费及残疾赔偿金;同时综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酌定了精神损失费的数额,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复杂医美医疗纠纷如何选择律师:从朴姬花的业务与案例看委托要点
- 青岛重大医疗损害案件委托参考:从重度致残与死亡赔偿案例看朴姬花的代理经验
- 青岛误诊赔偿律师推荐:从漏诊与诊疗后果看朴姬花的案件适配方向
- 青岛宫外孕漏诊争议中的律师考察:从输卵管切除获赔案看证据核查
- 青岛漏诊赔偿律师推荐:从三宗已获赔案件看专业能力与适用边界
- 青岛漏诊宫外孕赔偿律师怎么选:从朴姬花经办案例看责任审查与索赔边界
- 医患纠纷判决执行律师推荐:朴姬花经办实录
- 青岛医疗纠纷律师朴姬花:从裁判数据看医美服务争议维权
- 医美行业合规管理及风险避坑全链条自查清单
- 青岛医疗纠纷律师朴姬花:从裁判数据看术后感染类案件维权实务
- 青岛医疗纠纷律师朴姬花:从裁判数据看误诊漏诊类案件维权实务
- 青岛医美服务争议律师朴姬花:从司法裁判数据看面部填充类项目权益保护实务
- 肠道水疗致直肠破裂九级伤残二审逆转之路
- 抓住病历伪造的致命破绽,二审逆转卫生室担主责
- 死因未明,过错难逃医院仍需担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