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鹏有限公司诉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中国外轮代理大连分公司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审判」广州海事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为履行其与迈然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自愿将其掌握的物权凭证即正本提单不加背书地转移给后者。广远公司所属“富河”轮抵达提单记明的卸货港后,原告不但未主张提货,反而电询迈然有限公司是否收到货物;当其得知迈然有限公司已提货后,又未提出异议,而且同意迈然有限公司延期付款的请求。鉴此,应视原告已认同迈然有限公司的提货行为。现原告在迈然有限公司老板携款失踪后,再以被告未收回全套正本提单为由,向被告索赔,显属无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途中交货,确有不慎之处。大连分公司未实际掌握提单又电传告知广远公司代理人握有两份提单的行为实属不当。但因两被告之过错与原告未收到货款这一结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两被告不承担此赔偿责任。据此,广州海事法院于1991年6月20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提单是物权凭证,这是提单的基本属性之一。承运人将承运的货物运至目的港后,向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交货,是其基本义务。在目的港以外向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交货,收回全套正本提单是否是一种国际航运惯例,在目前还很难认定。但承运人有谨慎处理的义务,以保证将货物准确地交给合法收货人。正因为如此,本案被告没有做到谨慎处理这一点,特别是大连分公司并未持有两份提单而自称持有这两份提单,实属不当。但是,本案原告所受到的货款损失,和被告的不当行为是没有关系的。这是因为,被告将货物交付给持有一份正本提单,并且是买卖合同中的买方的迈然有限公司,此行为已经得到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即原告的确认。并且在承运人的船舶到达目的港后,原告在仍持有两份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不但未向被告主张提货,反而直接与买方迈然有限公司联系交付货款事宜,在买方要求延期付款的情况下,原告同意其要求。此后,迈然有限公司老板携款潜逃,才使原告无法收回货款。因而,原告收不回货款,是属于原告和迈然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上发生的问题,而不是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上发生的问题,原告要求运输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承担其买卖合同关系上所受到的损失,就没有任何依据,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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