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涉外事务类案例 >> 海商海事案例 >> 查看资料

申请人刘庆林、杨青、赵靖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申请人刘庆林,男,41岁。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节制闸东3号。

  申请人杨青,男,33岁。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三槐路向阳楼9栋1门304号。

  申请人赵靖,女,31岁。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宝鸡西道景阳里10-614号。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天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东华里61号。

  三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担保,将被申请人所有的“渤海渔指1号”抵押给申请人以保障债务履行,但被申请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为保障将来采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行动的准确性为由,于200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请求调取被申请人在秦皇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商登记材料,被申请人与农业部黄渤区渔政渔港监督秦皇岛站签订的《天都公司600马力钢质船靠挂渔政站协议》

  审判:

  经审查,天津海事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三申请人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调取被申请人在秦皇岛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商登记材料,调取被申请人和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秦皇岛站于1998年5月5日签订的《天都公司600马力钢质船靠挂渔政站协议》。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2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