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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泛洋(国际)有限公司[PAN-OCEAN(INTERNATIONAL)CO.LTD申请支付令案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申请人泛洋(国际)有限公司[PAN-OCEAN(INTERNATIONAL)CO.LTD.],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74号安达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明,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中益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气象南里72门503-504.法定代表人祝平,总经理。

  2001年3,申请人与作为“鹏飞”轮船东的被申请人天津中益海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对该轮的光船租赁合同,为使该轮下沉营运,经被申请人同意并依据光船租赁合同相关条款,申请人对“鹏飞”轮燃油系统及二层甲板进行了改造,改造费用中的803705元应由被执行人承担,且该公司已经确认。由于被申请人资金比较紧张,为使工程顺利进行,经双方确认,由申请人先行垫付此费用。

  审判:

  天津海事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天津中益海运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803705元,支付令申请费600元,共计804305元。支付令于2003年2月26日直接送达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祝平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在十五天的期限内被申请人没有提出异议,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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