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为这两箱河豚鱼负责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河豚鱼在我国市场上禁止销售,但在日本市场上却是一种比较受欢迎的食品,因此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便联系日本一家销售公司代为在日本销售大批量的河豚鱼,以期获得利益。但是,让出口人伤心的是,本想能获利的新鲜的河豚鱼,一箱由于处理不当产生毒素不能食用,另一箱却出人意料的成了无人问津的臭鱼,而甚至想请人来做检验都无法实现。托运人只好一纸诉状将承运人、船舶代理人告上法庭。
法庭经过调查,查明原告是该案两集装箱货物的托运人,被告某海运公司系承运人,双方约定的交接货物条款为“堆场——堆场”。案外人某车队将已设定温度的冷箱由某堆场提出,到产地装货后运回另一堆场,开始通电打冷。之后装上海船出运。被告南星海运向原告提供的冷藏箱系承运人的船载舱容,理应按照原告的要求设定温度,但冷藏箱温度却错误设定为-18℃,其中箱号为NSRU1000612的货物,进入堆场打冷后达到设定的错误温度导致全损;箱号为ICSU5228697的货物,进入堆场后虽经更正温度为-1℃,但装船前温度始终未达到-1℃,导致货物未能装船,长期放置于堆场发生全损。被告承运人在釜山港发现该箱温度错误,遂将货物退运天津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二款和《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河豚鱼在国内市场上禁止销售,质量监测站没有河豚鱼的检测标准,涉案河豚鱼不能出运实际已造成全损,但被告承运人对上述事实并不认同,为查明货物损失原因,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天津科技大学食品科学与生物工程学院对涉案两箱货物进行了抽样检测并对涉案货物是否发生货损及货损原因、是否有残值的问题出具意见,检测单位通过抽样组织分析及微生物分析出具咨询意见认为,其中一箱的货物未产生腐败现象,但经冷冻——解冻后的河豚鱼细胞内毒素泄漏,不能食用;而另一箱的货物已腐败,完全失去利用价值。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自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在此期间,承运人应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被告南星海运向原告提供的冷藏箱系承运人的船载舱容,理应按照原告的要求设定温度,但冷藏箱温度却错误设定为-18℃,其中一集装箱货物,进入堆场打冷后达到设定的错误温度导致全损;另一集装箱货物,进入堆场后虽经更正温度为-1℃,但装船前温度始终未达到-1℃,导致货物未能装船,长期放置于堆场发生全损。因此,原告依约向被告承运人履行了交付合格货物的义务,而承运人在堆场接收原告货物时起,责任期间开始,涉案货物均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发生全损,被告承运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承运人承担原告货物损失,为原告挽回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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