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过度治疗致病人残疾 被判赔偿19万
发布日期:2013-05-22 作者:刘德斌律师
2009年8月27日,45岁的郑州市居民褚先生因头晕到河南某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同年9月4日进行颅内动脉支架成形术手术,共住院87天,花去医疗费12.8万余元。手术后褚先生在监护病房时血压偏低,护士关闭了药品维护,造成原告血压升高,以致左肢偏瘫,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医院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63261.02元。
作为被告,河南某附属医院在法庭上辩称,脑血管支架介入术治疗的并发症较为多见,患者褚先生本身患有高血压,这与目前的损害后果也有一定因果关系,而且医院已履行了告知义务,且术后出现并发症,医院也进行了对症治疗。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有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褚先生申请对医院在对自己诊疗中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与褚先生的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残疾等级、后续医疗费评估及护理依赖程度、营养费等问题进行鉴定。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2012年12月18日作出鉴定结论,指出医院在对褚先生的诊疗中,存在脑血管支架介入治疗适应症选择不够严谨、过度治疗的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术后发生脑出血有因果关系(次要参与度);造成褚先生左侧不全瘫构成七级伤残;褚先生后续康复治疗2年的费用预计为2.4万元;护理期限与康复治疗2年同时发生(无需永久性护理);营养期限预计为180天。医院的医疗过错对褚先生术后发生脑出血应负约40%的过错责任。综合全部案情,法院最后判决河南某学校附属医院赔偿因治疗过错造成原告褚先生身体伤害所产生的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种损失费用190438.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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