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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证据超期限 行政行为被撤销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举证时限制度是一项新的证据制度,一些人对法院是否敢于在审判实践中运用感到怀疑。日前,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就果断运用这一制度审结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杨某因不服中国人民银行鹤壁市中心支行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同时也告知其举证期限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但被告对此并未放在心上,超过十日的举证期限后才向法院提供了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的证据,逾期提供又无正当理由,应当认定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证据,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判决撤销了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一判决有力地维护了司法权威,被告方接到判决书后后悔不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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