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交通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拒绝老人乘车并致其摔伤公交司机及其公司应赔偿

发布日期:2013-05-16    作者:冯锦锡律师
本报西安5月13日电 (记者 朱云峰 通讯员 蒲仁明 张 博)公交司机拒绝老人搭乘,并致老人摔倒受伤。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今天审结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公交司机和公交公司连带赔偿老人医疗费等共计55822.84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23日18时许,原告刘英(化名)老人准备到县城就医,被告杨某经营的公交车在车站停车后并未熄火,发现原告准备乘车后,驾驶该车的杨某以原告年老有病,告知售票员不让搭乘。当原告双手扶车门两侧、一只脚已踏在该车的第一个台阶正在上车、车门尚未关闭的情况下,被告杨某突然开动该车,致原告倒地受伤,不能站立,围观人员当即报警。同年8月24日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6天,经法医司法鉴定为六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杨某从事公共交通营运,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及行业规定,依法保障乘客安全乘车,不得以非正当理由随意拒载乘客。原告在搭乘被告经营的公交车过程中,在身体已接触车辆未全部进入车内,车门尚未关闭的情况下,被告开动车辆致原告摔倒受伤,自身存在忽视安全的过错,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公交客运公司作为公交车的登记挂靠单位,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3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