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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肇事车无证醉驾且无保险,华颖律师团队助力九级伤残受害者获赔22万余元

发布日期:2026-05-11    作者:姜新颖律师
【胜诉案例】肇事车无证醉驾且无保险,华颖律师团队助力九级伤残受害者获赔22万余元
【案件基本信息】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 案号: (2025)辽1282民初4393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代理律师: 葛彦兵(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回顾:飞来横祸,无责乘客无辜受重伤】 2025年06月11日19时许,王某某(被告)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与一辆小型客车发生猛烈相撞,导致该客车内的乘车人王某某(原告)严重受伤 经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被告王某某存在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且转弯未让直行的多项严重违法行为,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作为乘车人,无任何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L3、4椎体压缩骨折等,后续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100日,护理期55日,营养期55日

【争议焦点:肇事车辆“裸奔”,受害者赔偿从何而来?】 本案的一大难点在于,肇事被告不仅是无证、醉驾,其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甚至没有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 。在肇事方缺乏保险公司理赔托底的情况下,受害者的巨额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如何得到保障?

原告委托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介入后,代理律师迅速梳理证据,精准提出诉讼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全额赔偿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主张,判赔22.3万余元】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
  1. 被告作为车辆所有人及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2. 对超出交强险限额之外的经济损失,由被告按事故责任划分的7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合理经济损失共计 223,733.91元 (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法定赔偿项目)

【律师普法与建议】
在遭遇交通事故时,尤其是遇到肇事方逃逸、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或未交纳保险等复杂情况,受害者切勿盲目私了或轻易妥协。及时固定证据、进行伤残鉴定,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是最大程度挽回经济损失、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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