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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两省“民告官” 顺德公安局赔款86万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4月7日,王东华诉广东省顺德市公安局因违法对其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行政诉讼案件顺利执行完毕,顺德公安局一次性将赔偿款86.1万余元人民币送交东海县法院。

  1997年初至1998年5月间,由王东华任总经理的连云港市华东电器批发有限公司为享受万家乐公司的大户优惠政策,在万家乐公司安徽片经理刘某的安排下,与吴江工业品有限公司和龙图公司进行拼盘销售。1998年3月3日,华东公司以龙图公司名义提货销售,由刘某安排发货、退货、付款。至1999年7月,华东公司与万家乐公司就业务往来进行对帐,并于同年7月5日签订了对帐协议。后因万家乐公司没有按协议的约定开具发票给华东公司,致使协议没有履行。华东公司尚欠万家乐公司货款属实,双方存在经济纠纷,顺德市公安局以王东华涉嫌诈骗为由限制王东华人身自由39天,违反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违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精神,以刑事侦查为名,越权干预经济纠纷,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002年7月,东海县法院一审判决顺德公安局败诉,并以非法对王东华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而判令赔偿王东华各项损失87万元余元。后顺德公安局提出上诉,2002年12月,连云港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对该案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顺德市公安局赔偿王东华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原则是正确的,但对王东华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认定有误及计算国家赔偿数额不当,二审法院判决顺德公安局赔偿王东华各项损失86.1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王东华向东海县法院申请执行,东海县法院在向被执行人顺德公安局发出执行通知书后,顺德公安局即派员专程将86.1万余元执行款及执行费全额送交东海县法院。至此,该“民告官”大案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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