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鄞州法院适用新司法解释受理一起行政诉讼案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原告徐先生诉称,2001年3月5日,其承包了鄞州区云龙镇林牧采石二场,经营海岭山山崖开采生产项目。此后,他一直严格按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矿区范围和深度进行开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到2002年12月31日止。但是,今年7月23日,鄞州区经济发展局向他下达了《安全生产监察通知单》,责令他自第二天起停止爆破、放炮作业。理由是,采石场与鄞州云龙通盈电器厂距离太近,而厂里一直有不少职工上班,违反了采矿安全规定。徐先生对鄞州区经济发展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没有异议,毕竟安全是第一位的。然而后经多方了解,徐先生发现鄞州云龙通盈电器厂建设于1999年的厂房,竟然是未经批准的违法建设,违法建设为什么一直没有被查处呢?而且还影响了他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徐先生不服,找律师咨询。律师认为,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鄞州云龙通盈电器厂违法建设的厂房是三层楼,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建设时间已有3年,鄞州区规划局不可能不知道,但作为主管部门却一直没有查处,已构成行政不作为。最后,经和徐先生商量,决定不经投诉,直接状告鄞州区规划局行政不作为。
10月30日,律师受托向鄞州区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律师在诉状中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今年10月1日施行)第四条规定,他请求法院依法受理这一未经投诉、直接状告主管部门行政不作为的案件。据悉,11月4日,鄞州区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业内人士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实际上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只要是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的法定职责,即使行政相对人未提出投诉或者申请,行政机关没有主动履行法定职责,也应该承担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定将对克服现实中广泛存在的“隐形”的行政不作为(未经投诉或申请,行政机关即不作为,因而这种不作为不易被发现或注意),促进行政机关依法积极行政,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本报将对此案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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