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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交通规费 扣押摩托车理应当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近日,广西桂林的李某提起行政诉讼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通规费稽征部门作出的扣押机动车行政强制措施合法。

  2002年4月8日下午,李某驾驶自己的两轮摩托车在路经桂林市虞山桥时被桂林市地方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处稽查站拦下检查。经查李某的两轮摩托车自2000年1月起一直未缴纳交通规费,共拖欠交通规费560元,滞纳金2296.80元。稽查站即作出交通规费行政管理暂扣凭证,认定李某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规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并根据该办法第20条对李某两轮摩托车予以暂扣,要求李某接受处理。

  李某在交纳了拖欠的交通规费和滞纳金,领回摩托车的同时,以不服桂林市地方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处扣押机动车行政强制措施为由,向桂林市象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拖欠交通规费长达两年之久,稽查处对摩托车采取的强制措施具有法律依据,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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