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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配制使用药品 济南一中医院被罚合法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近日,历山中医院诉济南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一案,在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结,被告济南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原告制售假药行为,所做出的责令其停止配制生产、使用假药“晨康胶囊”,并罚款5.36万元的行政处罚,得到了一审法院的维持。

  2002年2月,济南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历山中医院的“晨康胶囊”涉嫌制假售假。经过调查取证,济南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历山中医院配制生产和销售的“晨康胶囊”为假药,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应给予相应处罚。据此,济南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历山中医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历山中医院放弃听证,济南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遂于2002年4月3日向历山中医院送达了济药行罚字(2002)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配制生产、销售假药“晨康胶囊”,并处罚款5.36万元。历山中医院接到处罚决定后,向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经过复议,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维持了济药行罚字(2002)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历山中医院不服,以“晨康胶囊”系中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的假药范围为由,向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济南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做出的济药行罚字(2002)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历山中医院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配制生产、使用未经质量检验的假药“晨康胶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已经构成生产、使用假药的行为。被告依法对原告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天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维持被告济南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济药行罚字〈2002〉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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