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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回家遭死亡,医院难逃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3-05-02    作者:罗旷律师
案情;周某母亲已快八十高龄,患有心脏病,一天,周母感到身体不适,于是到株洲市伤科医院检查,诊断为心脏病三级,医院要求其住院治疗。周母住院三天后,因在医院生活不便,于是当天晚上便私自回家住宿,半夜病情发作,周母走到自家房前的石桌边,趴在石桌上去世了,第二天早上被邻居发现才通知其子女,此时子女才知道其母已回家。周某认为其母在医院住院治疗,但医院却在其母回家,认为医院有过错,要求医院赔偿,经与医院协商无果,于是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
1、         医院的行为与周母的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2、          医院是否应当赔偿责任?
本案分析:
本律师认为:周母系重度心脏病患者,在医院系全程监控治疗,在周母私自回家住宿这个行为上,医院没有尽到安全防范职责,第一没有阻止周母回家,第二在周母回家时也没有及时通知周某等亲属,造成周母心脏病发作没有得到及时救治,最终步治身。周母的死亡与医院在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1、          周母的死亡原因是心脏病发作没有得到及时救治,明显与医院没有及时阻止其回家及没有及时通知周某等子女,造成周母心脏病发作时身边无人,错过了最佳救治时机,最终不治而亡,因此医院的行为与周母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医院在周母要求回家时没有劝告周母,向其讲明利害关系,在周母回家之后也没有将周母回家之事实告诉周某等亲属,存在明显的过错。
3、          尽管周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医院在周母要求回家住宿时没有对其进行劝说,在周母回家住宿时也没有将情况告知周某等亲属,造成周某心脏病发作而死亡。因此,周某本人对自身死亡应承主要责任,医院应当承担的是次要责任。
该案后在法官的调解之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医院对周某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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