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标准(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服务项目的收费,应当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收入纳入财政专户。 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同类服务收费标准20%的幅度自主定价,接受物价部门监督,收费时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 社保卡可以设密码吗?(南京)
- 婚、丧假的规定(南京)
- 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陪护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确定(南京)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规定 (南京)
- 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质审批(上海)
- 《劳动和社会保障证》的使用(南京)
- 社保卡遗失怎么办?(南京)
-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确定办法(南京)
- 社保卡如何注销? (南京)
-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北京)
- 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南京)
- 企业退休人员如何移交到社区?(南京)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社会捐助接收点
- “文革”期间随父母下放农村的子女工龄认定规定(南京)
- 产假的规定(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