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补贴(南京)
①、范围:本市各类劳务型公司、用人单位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组织”),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的社区保安、执勤、卫生保洁、环境管理、绿化和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劳动就业岗位。
②、对象:招用本市城镇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到上述规定岗位就业的用人单位或组织。本办法所称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的本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A、本市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45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
B、一户家庭中有两名以上下岗或失业、生活非常困难的人员;
C、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失业人员。
③、条件和标准
用人单位或组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后,可申报岗位补贴:
A、已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且已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B、依法支付工资,下岗失业人员的实得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当年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岗位补贴的标准为:按照为招用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数计算,每上岗一人每月补贴200元。
④、申报和核拨
符合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或组织,可在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满一个季度后10日内向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补贴时,应填写《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并附符合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工资支付凭证、《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为下岗失业人员缴费的明细单、享受低保且失业一年以上人员须提供《低保金领取证》和复印件、一户家庭中双下岗或双失业人员须提供《户口本》和复印件资料,区劳动保障部门于季后15日内,将符合条件的汇总并附相关申请及资料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5日内审核后转市财政部门,市、区财政部门在10日内予以核定并由区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用人单位。市财政对区财政暂按实际支付公益性岗位补贴的75%给予补助。
⑤、管理与监督
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被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劳动和社会保障号、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限、岗位名称、工资待遇等录用备案信息和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输入微机管理,并负责在其《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上加盖“××年××月起享受岗位补贴”的戳记。用人单位或组织享受岗位补贴期间,被招用的下岗失业职工应停止领取基本生活费;被招用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暂停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再就业后剩余的失业保险待遇予以保留,待再次失业时可继续按期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被招用的“低保”对象要重新申报家庭收入,重新核定其家庭人均生活费标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对骗取岗位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⑥、江宁区、原六合县、原江浦县、溧水县、高淳县可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补贴办法。
⑦、本办法执行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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