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实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经济实体必须同时符合《通知》所列四个条件,方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其兼营《通知》中规定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业务收入,不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上述兼营业务没有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的,该经济实体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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