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商贸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享受税收优惠的现有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一律以工商营业执照核定或税务登记核定的经营方式为准。
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下岗失业人员” 是指按宁劳社就管[2003]4号文件规定领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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