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服务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免征营业税范围是指 “服务业”税目(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享受税收优惠的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如兼营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服务业税目以外的其他应税行为的,必须单独核算;如未单独核算的,一律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下岗失业人员” 是指按宁劳社就管[2003]4号文件规定领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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