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异地调入南京的条件及办理程序(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外地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调入我市:
(1)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并且在我市无法调剂的特殊工种和专业技术人员;
(2)夫妻分居,其中一方年龄已满30周岁并且家庭主要生活基础在我市的;
(3)父母在我市居住,年老体弱并且身边无子女照顾的,我市支边知青已参加工作的子女(含支援三线老职工子女,下同),要求调入我市,并且在我市有接受单位的;
(4)符合随军条件的驻宁部队随军家属要求调入我市;
(5)其他有特殊困难需要给予照顾调入我市的。
二、异地调入南京,劳动部门的办理程序:
外地职工调入我市,应由职工本人申请,在当地劳动部门领取《职工调动情况表》并填写,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依次盖章,调出、调入双方单位协商,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外地职工调入时,除应认真审查调入职工档案、调动理由,如实填写《申请调动报告单》、《南京市职工调动阅档情况表》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特殊工种和专业技术人员调入的,须出具调入单位的专题报告;
(2)解决夫妻分居调入的,须由其配偶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夫妻分居证明;
(3)要求照顾父母调入的,须由父母所在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出具父母身边无子女证明;
(4)支边知青子女调入的,须由其父母原所在街道、派出所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支援三线老职工子女调入的,须由其父母原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5)随军家属调入的,须出具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的随军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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