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行政拘留申请书
发布日期:2012-12-29 作者:聂晓东律师
行政拘留处罚申请书
古交市公安局:
我叫李爱萍,1978年1月25日出生,邮政储蓄银行古交支行工作,住古交市郝家庄65号,与马建军系夫妻关系。马建军于2012年8月9日为处理与山西惠恒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挖掘机还款纠纷时为避免李亮明被该公司工作人员王彰驾驶车辆冲撞导致受伤,情急之下将王彰驾驶车辆后玻璃砸碎。对于上述情况,2012年8月31日贵局对马建军做出了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作为马建军家属,为其行为结果的严重性感到痛惜不已,未曾想原是一起民事纠纷,竟导致我丈夫身陷囹圄,这留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我们定会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以此为戒,做守法公民!
需要向贵局紧急说明的一个情况是,马建军2007年开始身患肺结核引起的结核性脑膜炎,该病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当时发病极其严重,当时住院三个月,出院后由于未按疗程治疗,导致未痊愈,且留有后遗症。此次在被采取行政拘留处罚之前的前一周,其身体一直不适,由于我要参加全国的邮政练功比武大赛,一直在太原,要进行为期四个月的封闭式集训,无暇照顾家人。马建军既要照顾我们12岁刚升初一的孩子,还要照顾婆婆,耽搁了病情,只是在家附近的小诊所抽空打点滴扛着,后由于腹痛难忍送往西局二院又被诊断出肾结石、高血糖。马建军的体质极为虚弱,2012年8月30日,也就是他被行政拘留的前一天,马建军打电话通知我身体不适,尤其胸闷、伴随头痛难忍。在我的一再要求下,当晚下了太原,次日也就是8月31日一早,在我的陪同下,到山西省结合医学中心(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又称太原市结核病医院)就诊,说明病史、结合临床诊断后,主任医师要求入院复查、住院治疗。他还未来得及办理住院,就被贵局刑警大队通知回古交处理与山西惠恒公司王彰事宜。我则留院等到下午才为其办好了住院手续。随后在马建军被羁押到拘留所时,由于其病情严重,拘留所曾明确拒绝收押。但当天正值周末,无法与贵局负责人取得联系,拘留所只得先行羁押直至今日。
作为马建军的家属,我郑重向贵局提出申请,由于马建军身染肺结核引起的结核性脑膜炎,早期典型症状已经非常明显,头痛、发烧、胸闷、呕吐,长期不规则的低热,如果诊断治疗不及时,病情逐渐加重会出现高热抽搐、昏迷、甚至死亡。本病如未经抗结核药物治疗,病死率达100%,属于严重的传染性疾病。按照《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对患严重疾病必须出所治疗的,可以由担保人出具保证书,经原裁决机关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出所治病,其尚未执行的拘留日期可以宣布不再执行”的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释义》中“严重疾病包括精神病、传染病和其它严重疾病”以及《拘留所条例》有关“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等规定,请求贵局能发扬“人性执法”、“执法为民”之理念,准予其先行出所诊治传染重病,解除对马建军的行政拘留。我和其他亲朋好友愿为其出所治疗进行担保,请贵局尽早给与解决处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李爱萍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日
附:1、古公行罚字[2012]第000377号处罚决定书
2、山西省结合医学中心入院证
3、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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