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二)退休人员(含建国前老工人)、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照省规定的调整标准乘以我市调整系数增加基本养老金(详见下表)。
类 别 |
缴费年限 (不含折算缴费年限) |
标准 (元) |
退休(含建国前老工人)、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 |
不满15年 |
67 |
满15年至19年 |
71 | |
满19年零1个月至24年 |
75 | |
满24年零1个月至29年 |
79 | |
满29年零1个月至34年 |
83 | |
满34年零1个月及以上 |
87 |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 社保卡可以设密码吗?(南京)
- 婚、丧假的规定(南京)
- 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陪护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确定(南京)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规定 (南京)
- 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质审批(上海)
- 《劳动和社会保障证》的使用(南京)
- 社保卡遗失怎么办?(南京)
-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确定办法(南京)
- 社保卡如何注销? (南京)
-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北京)
- 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南京)
- 企业退休人员如何移交到社区?(南京)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社会捐助接收点
- “文革”期间随父母下放农村的子女工龄认定规定(南京)
- 产假的规定(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