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或工艺)申办办事指南 (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或工艺)
二、具体行政事项的法律依据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五条“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的,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要求组织必要的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化后20日内提出申请。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规定重新组织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三、实施具体行政事项的主体及承办机构
1、实施主体: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承办机构: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
电话:83690631
四、办理行政事项的条件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办理范围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变更、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市质监局提出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二)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格式文本及填写示范见附件1);
2、《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格式文本及填写示范见附件1);
3、有效生产范围内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加盖公章;
4、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3份,企业加盖公章;
5、企业代码复印件3份;
6、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各3份;
7、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l份;标准备案证书复印件3份;
8、企业质量管理文件l份;
9、有效的委托检验协议(不具备全项含*项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有此要求)3份。
10、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11、生产条件、地址变更同时企业名称变更或补领证书的,按企业名称变更或补领证书的要求补充材料。
五、行政事项的受理方式
窗口、网站
六、办理行政事项的工作程序、法定期限、承诺期限
1、企业上网或到市质监局领取变更申请书,并按要求附齐材料后报市质监局。
2、市质监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确认后,30日(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内上报省质监局。
七、行政事项的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按照财政部(财综[2002]19号)文件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为:一个企业申请一个发证产品单元2200元,同一个企业同时申报多个发证产品单元时每增加一个发证产品单元增收20%,即440元。公告费每个企业收取400元。上述审查费、公告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市质监局交付。
八、行政事项的监督和投诉方式
1、受理投诉部门:监察室
2、投诉电话:96365、83690678
3、网上行政效能投诉:www.njzj.gov.cn“政风行风及行政效能投诉或建议”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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