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成立儿童福利机构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0-11-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二、 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区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三、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四、 登记条件
1、 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2、 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3、 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 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6、 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
五、 申办人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1 、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 、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 、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 、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六、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提交的材料
1 、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 、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 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 、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 、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 、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8、 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 登记程序
申请→提交材料→审查审批→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八、 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九、 受理地点
各地(市)民政局
十、 投诉监督
申请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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