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特种设备协会)
发布日期:2008-06-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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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办事指南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事项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包括: 1、锅炉司炉、水处理作业人员; 2、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含罐车充装、气瓶充装); 3、压力管道操作人员; 4、电梯作业人员(机械安装维修、电气安装、电气维修保养、电梯司机); 5、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机械安装维修、电气安装、电气维修、司索、指挥、司机); 6、焊接人员(承压焊,结构焊); 7、厂(场)内机动车辆司机、维修人员; 8、安全附件维修作业人员(安全阀维修); 9、特种设备管理人员。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2、《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3、《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5、《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 7、《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定》; 8、《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9、《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4、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5、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6、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五、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新申请人员需报送的材料: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格式文本及填写示范文本见附件1); 2、身份证; 3、学历证明; 4、所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5、近期免冠25.4mm(1寸)照片二张。 (二)复审人员需报送的材料: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格式文本及填写示范文本见附件1); 2、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3、所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行政许可的受理方式及承办机构 1、受理方式:窗口、网站 2、承办机构: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电话:83690653 七、行政许可的程序、法定期限、承诺期限 (一)考试报名 申请人填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申请书》(见附件),向市质监局特设处批准的考试机构报名,提出考试申请。 (二)初审并安排考试 考试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考试作业人员种类、报考具体条件、考试计划等事项。其中,考试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事项,应当在举行考试之日2个月前公布。 考试机构对申请报名的人员按照相应条件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安排考试;不符合条件的,向报考人员说明原因。 (三)领证申请 考试机构在考试结束后,将考试人员基本材料和考试成绩(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汇总上报到市质监局特设处,提出领证申请。 (四)受理 市质监局特设处接到考试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查;认为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正式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考试机构,不予受理,并由考试机构通知申请人。 (五)发证 市质监局特设处在受理后20日(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批发证工作。准予发证的,履行审批手续,核发相关作业人员证书;不予发证的,通知考试机构,并由考试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发证的原因。 (六)换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资格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相关工作的,应在有效期截止日期三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具体要求按本程序第6条进行。焊工在第二个有效期满后对已建立焊工焊接档案,且内容齐全、真实的,可由负责管理焊工档案的考委会,根据焊工焊绩等情况,向市质监局特设处提出免考申请,经核准后,可直接办理相关换证手续。 八、对依法需要听证事项的告知 1、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 九、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十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方式 网上公告 十二、行政许可收费的依据及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 1、苏价涉字[1992]71号、苏财综[92]56号《关于统一核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性收费的通知》; 2、苏价费函(2000)43号、苏财综(2000)78号《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性收费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函》。 (二)收费标准 1、锅炉司炉工、水处理操作证工本费5元/证; 2、锅炉压力容器焊工作业资格证工本费5元/证,每增加一项增收2元; 3、机电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工本费2.5元/证。 十三、行政许可的监督 1、受理投诉部门:监察室 2、投诉电话:96365、83690678 3、网上行政效能投诉:www.njzj.gov.cn“政风行风及行政效能投诉或建议”栏目
附件1:申请书(表)空白文本及示范文本 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及填写示范 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及填写示范 附件2:办事流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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