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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度

发布日期:2012-11-26    作者:宋飞律师
 宋飞翻译    陪审团在诅咒、谩骂、祝福或赞扬声中巍然屹立已经有700个年头了。先辈们如此坚决地支持陪审团,以致我们享受陪审团审理的权利已经以联邦和各州宪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了。
    陪审团分为两种:第一种:即小陪审团。于民事和刑事案件都适用。在民事案件中,小陪审团的任务是确定应予处罚的罪责,而且通常在完成这一任务时,它最少受到批评。在刑事案件 中,小陪审团作为自由的堡垒,保障公民不受行政压迫的保护 以及缓和过于苛求的立法的一种方式,其地位是固若金汤的。在英国,民事陪审的适用虽由于已经通过了立法而大为减少,刑事陪审却原封不动地留存了下来。但值得小注意的是;在衡平法案件中,古往今来都是不要求使用陪审团的。
    可是民事陪审却大受批评。有时,陪审成了人们借以获得不公正(不利于法人被告的)判决手段, 因为陪审团往往会同处于劣势的一方站在一起。在许多情况下,民事陪审团没有能力处理复杂的证言,特别是涉及技术问题的证言。在我国,对民事陪审存有偏见,毫无能力、反复多变、不可预测、时间拖拉、劳民伤财等指责,人们往往仍然视而不见,听而不闻。
    审理事实的陪审 ---现在为为它辩护几句---其任务是艰难的。它必须再现历史,必须判定过去某法律行为的事实。如果说陪审团的裁决显得过分,人们必须记住:要判定像痛苦或名誉损失那样摸不着、碰不到的东西的贷币价值,是不可能的。此外,对陪审团的任何批评也务必要考虑到可供选拔的认定的事实其他方法。作上述考虑时,切勿忘记这一事实:陪审团的裁决是不创设先例的。
    第二种陪审团是大陪审团。其不同于审理事实的陪审团即小陪审团之处,在于它不对在罪还是无罪作出决定。大陪审团的职能是起诉。一个可能被认为犯罪的罪犯被送交地方基层司法官而该司法官又认为其确有犯罪嫌疑,则此案即归大陪审团侦查。大陪审团如发现足以进行审理的充分证据,就颁发准予起诉书而案件也就开始 。 如证据不足,则案件不予受理。 有时候,则责成大陪审团担任侦查一般群众或政府官员中间有特种犯罪嫌疑活动的特殊任务。这种侦查也会导致起诉。大陪审团在英国全国和在美国约占半数的州内,已经被废除了。但美国联邦宪法保障了联邦案件中大陪审团之继续存在。
    上述两种陪审团都切合多年前费里德里克.梅特兰所下的经典定义:陪审团乃是由邻人在国家官吏的召集下通过宣誓来回答问题而获得的组织。从事事实审理的小陪审团回答有罪无罪、有责无责的问题;而大陪审团则判定是否有充分 证据作为进行刑事审理的根据。这两种陪审团不仅符合一个定义,而且,如寻根究底并追溯到遥远的过去,也是同出一源的。
陪审团的起源:
    陪审制的基础可以追溯到1千年前由加洛林王朝的国王建立的法兰克帝国。这些君主,为了成功尝试统一帝国,发展了一种诉讼程序,叫做’纠问’或’有陪审团参与的审讯’,以决定王权的性质和范围。他们召集乡村人,要求他们讲述对国王权力的理解。这些权力已经查明,即被中央政权所采纳。这里既没有指控、裁决,也没有审判。在这些过程中,国家从公民那里获得有关权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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