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司法)的作用
发布日期:2012-11-26 作者:宋飞律师
为什么我们需要刑事审判?它的作用何在?简单明了的回答是这是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制度。刑事审判取代了私人的暴力和报仇;为了避免“私自治罪”,社会求助于专业人士和专门机构为其从事这样的工作。
每一个社会都有一些异常行为;每个社会都有一些行为举止不为社会所容忍的人。在原始社会,没有专门人士或专门机构(比如警察)来执行社会规范。人类学家E.A.霍贝尔就曾讲述过爱斯基摩人处理社会中异常行为的制度。他们没有警察、法官、很明显的法院。但当有人做了出格的事,社会成员中的某些人,或多或少是自封的,可能会为社会惩罚甚至杀死这些“罪犯”。
显然,像我们这样复杂的社会里,上述这套制度会不起作用的。刑事审判从私人的大多数暴力那里接过处置权,将其集中在政府手中。这种做法足以保护大多数人免于坏人和强者侵害。它也使报复、家庭之间的仇杀以及私刑处死变得不合法。它也是一种压制和专制方式的明显开端,即所谓的警察国家:如果国家只采用一种暴力的垄断(垄断了暴力使用),它会被滥用。在历史上,哎呀,充满了这样的事例。
刑事审判最明显的功能,则是对危险行为的控制——当然危险是特定社会的看法。另一作用是建立并执行道德规范。卖淫是一种犯罪——但为什么?它不像谋杀那样有物质(人身)上的危险;也不像盗窃那样,它并不对财产制度构成威胁或者拿走人们辛辛苦苦挣来的钱物;它也不侵犯家庭的尊严。的确,一些人认为卖淫应从犯罪的名单(罪名名单)上取消,因为它并不对生命、健康或财产构成危险。但其他人——可能是大多数人——还是想把它列入犯罪名册。他们坚持认为,卖淫违反道德;而且刑事审判的一项业务就是宣布并执行道德规范。刑法典中有许多核心就是道德问题的犯罪:它们触犯了公共道德利益(或道德纪律)。
刑事审判也涉及到秩序和纪律,在繁忙的大街上停车超时或在没有通车时撞红灯并不构成危险或违反道德。在不合时令的时候猎鹿或捕太大或太小的鱼(也是不构成危险或违反道德的)亦然。“秩序”一词意味着一种限定性的制度。没有足够的鹿或鱼供捕捞,没有足够的停车空间供人使用。我们需要预防权利的滥用。
在我们的社会里,秩序的控制是普遍的。例如,有限制在公共图书馆交谈的规则。交谈是一种无害的行为;如果只有一只两个人在图书馆里交谈,且他们谈得很开心,可能没人计较。但为了维持秩序,我们得限制这种无害的行为。换言之,限制它或完全地禁止。法律制度设定了这种秩序;刑事司法制度则予以执行。违反秩序要受惩罚,但不会比更严重的犯罪那样严厉——这些犯罪如绞刑和长期监禁不会相称——但仍要惩罚。
“纪律”一词适用于特殊秩序。当我们的行为违反了秩序规则,该秩序有一些特别(味)或(意味着)细微差异,我们的行为就是守“纪律”的行为。这些规则禁止在公共场合酗酒就是一个好例子;许多年来这是最普遍的“犯罪”——最频繁地受到处罚的“犯罪”之一。另一违纪行为是扰乱治安。危险行为和违纪行为之间的界限当然非常模糊;对和平(安静)的打扰/侵犯在一定范围内由酗酒后在人行道上狂吼乱叫演变为近于骚乱(暴乱)。
一切作用也许都可用一种单一公式归纳起来,并纳入到一个巨大的功能。他们都与保护社会处于平稳、保护社会机构以及保护边界有关。盗窃是一种犯罪;而且如果它被处罚,就会给财产被盗人一种特殊帮助。刑事司法(审判)保护财产制度和价值观念(体系);它是房屋的守护神,保护家具、壁画和安全,满足居民。
在现代福利国家,刑事司法在执行经济规则方面具有特殊作用。许多“经济犯罪”首先不是被视为危险或使人反感的行为,就是被视为受规则或秩序控制的行为。因此,在(美国东北部的)罗得岛,无证捕捞龙虾或捕捞不足3到3.16英寸长的龙虾就是违法。在州一级和联邦法中也存在其他数不胜数的例子。但为什么制定如此技术性的规则作为刑事程序的部分?一种理由是刑事审判是一种“公共”司法;它需要公诉。原告是“人民”或“联邦”或“州”;政府规定(刑事诉讼程序)并为其支付有关费用。
这使得刑事司法在私人市民没有足够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去自觉实施法律时显得非常有用。假如某一卖肉的使用了做了手脚的秤,多收客户一两个硬币,没有会起诉——即使是去小额求偿法院(调解法院)起诉——因为他少称了3磅汉堡或2磅牛排,也是一样。但如果使用做了手脚的秤构成犯罪,州政府可以为了大家的利益起诉并制止这种违法行为。
(根据沙利金、林萍编写《法律英语》,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修订版第九课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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