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投资退税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再投资退税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154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0号);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 |
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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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或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且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将从企业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积金(或者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转作再投资,相应增加该企业注册资本,且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 (二)在依照税法规定计算退税时,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确定。 (三)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1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四)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应当提供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确认举、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 (五)在2002年1月1日至2010年底期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将其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 (六)在2002年1月1日至2010年底期间,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将其在境内取得的税后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 (一)退税的书面申请; (二)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的企业,必须提供下列各项资料的正本及其复印件: |
申请材料 |
1.营业执照及工商物价信息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通知书; 2.税务登记证; 3.企业董事会作出的股利再投资决议; 4.企业记录利润再投资过程的会计凭证; 5.再投资利润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 6.企业再投资当期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银行存款汇总表; 7.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检查结论书(未经税务机关检查的,提供企业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8.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至利润再投资前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10.会计师事务所对被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1.外商投资管理的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增资的文件。 (三)再投资利润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除必须提供上述(二)的1至10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物价信息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通知书,或新办企业的营业执照; 2.被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证; 3.被投资企业记录接受投资的会计凭证; 4.进账单和银行询证函; 5.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外商投资管理的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增投资或新成立企业的文件; 6.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作出的增投资决议或股东股权变动决议,属新办企业的,则提供企业章程。 (四)申请退税比例为100%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外,还必须提供被投资企业所在地政府相关认证部门出具的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的证书。 (五)再投资退税证明资料的复印件与正本必须相符,复印件必须由申请人加盖公章并由其经办人签字确认。 |
(一)《再投资退税申请表》;(二)《再投资退税申请利润清单》。 | |
申请受理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
决定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 |
程 序 |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
时 限 |
2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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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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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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