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外国公司从我国取得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 |
法律依据 |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6]87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2001]139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 |
数量及方式 |
根据我国与其所在国签订的协定或协议,外国公司以船舶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或所得及其附属于国际运输业务的收入或所得免征营业税。 |
条 件 |
|
申请材料 |
(一)关于开具证明的书面申请; (二)支付人的营业执照; (三)支付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外国企业居民身份证明资料; (五)《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原件(属一站式审核的)或《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复印件(不属一站式审核的)。 |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申请表》 | |
申请受理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
决定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 |
程 序 |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
时 限 |
2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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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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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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