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契税免征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
法律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
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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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2.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申请材料 |
1.《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减免申请表》 2. 企业申请免征契税报告,包括机构被撤销以及催收债权的情况说明; 3.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4. 经办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5.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 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 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8. 原房地产证及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
《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减免申请表》(ZS026-3) | |
申请受理机关 |
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
决定机关 |
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 |
程 序 |
1.纳税人根据要求如实填写《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减免申请表》(ZS026-3)并携带申请材料到其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大厅的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2.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批复; 3.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
时 限 |
2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和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时间)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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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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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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