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按减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外商投资企业按减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 (三)《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013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 |
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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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在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如符合下列条件,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2.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二)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三)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五)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设立的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六)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七)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 |
申请材料 |
(一)减税的书面申请; (二)总、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三)总、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五)企业合同、章程复印件; (六)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说明; (七)高新技术企业和新技术企业应提供相关认定证明。 |
《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 |
申请受理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 |
决定机关 |
审批和登记条件中的第(一)、(六)项由总局决审;其他项由主管区地方税务局决定。 |
程 序 |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
时 限 |
区地方税务局审批的20个工作日,总局审批的20个工作日上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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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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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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