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融资租赁租金免征企业所得税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外国企业融资租赁租金免征企业所得税。 |
法律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国税发〔1993〕050号)第三条。 |
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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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外国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境内用户提供设备所取得的租金,如其中包含的出租方贷款利息的利率不高于出租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可按扣除利息后的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请材料 |
(一)外国企业减免税申请函,或其委托承租人(或代理人)办理减免税的委托书; (二)承租人(或代理人)提出的减免税书面申请; (三)承租人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四)合同、协议;如合同(协议)未明确出租方贷款利率,需提供相关书面说明资料; (五)关于同期出租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的有关资料。 |
《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 |
申请受理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
决定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 |
程 序 |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
时 限 |
2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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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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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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