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在优惠期内因不可抗力提前解散免予补税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外商投资企业在优惠期内因不可抗力提前解散免予补税。 |
法律依据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87)财税外字第033号)第八条。 |
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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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中外合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优惠期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而宣告解散 |
申请材料 |
(一)免予补税的书面申请; (二)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有关部门批准企业终止经营的文件等资料; (五)发生自然灾害等事项的相关证明; (六)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的相关证明; (七)税务机关关于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准文件。 |
《提前解散免予补税申请表》 | |
申请受理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
决定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 |
程 序 |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
时 限 |
2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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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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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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