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分阶段投资或追加投资所得税减免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外商投资企业分阶段投资或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
法律依据 |
(一)《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几项规定的通知》(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102号)第二条;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56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 |
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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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一)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按批准的合同规定的投资数额(不含追加投资部分),需要分阶段建设、分期投产、经营的,其先建成投产、经营部分和后建成投产、经营部分的投资、费用以及生产经营收入、所得是分别设立账册进行核算,能够明确划分清楚的。 (二)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包括1997年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项目、2002年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1.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2.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 (三)外商投资企业应分别设立账册、凭证,各自准确计算追加投资项目与先期投资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 |
申请材料 |
(一)减免税书面申请; (二)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五)企业合同、章程复印件; (六)追加投资的企业,需提供追加投资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企业关于不同阶段投资项目分设账册、各自核算的说明。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 |
申请受理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 |
决定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 |
程 序 |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
时 限 |
2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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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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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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