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减免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要求,体现外交对等原则,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
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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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
申请材料 |
1.书面申请; 2.《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车船税减免申请清单》;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包括正副本)必须是已办理了上年度年检(2年检验1次的新车提供前次年检)的行驶证;行驶证上的车主名称必须与税务登记证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4.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在申请办理规定的免税事项时出具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并申明免税的依据和理由。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
《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车船税减免申请清单》 | |
申请受理机关 |
主管区局(税务所) |
决定机关 |
主管区局 |
程 序 |
1.需办理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的车船税减免事项的填写《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车船税减免申请清单》,备齐资料报各主管区局(税务所)办税大厅的综合服务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
时 限 |
2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和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时间)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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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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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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