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纳税申报(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印花税纳税申报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
申请材料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综合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及资料。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综合纳税申报表》 | |
申请受理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
决定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
程 序 |
向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综合服务窗口递交符合要求填写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综合纳税申报表》 |
时 限 |
1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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