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
法律依据 |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 |
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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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经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的信用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可免征营业税三年。 |
申请材料 |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二)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的文件; (三)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书面材料; (四)担保收费标准的证明; (五)财务会计报表; (六)公司章程及主要的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费)申请表》。 | |
申请受理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
程 序 |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费)申请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初审,上报市局; (三)市局负责审批批准; (四)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
时 限 |
2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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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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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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