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纳税人申请调整纳税定额 |
法律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纳税人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原定额不符合实际情况 |
申请材料 |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2.与经营有关的成本费用的复印件(验原件)3. 《调整纳税定额申请表》 |
《调整纳税定额申请表》 | |
申请受理机关 |
申请人主管区局及下属税务所 |
决定机关 |
申请人主管区局 |
程 序 |
一.受理申请 各区局(所)综合服务窗口负责受理纳税人申请,受理申请人员按下列程序、方法和要求完成本阶段的工作: (1)对申请进行来文登记。 (2)核对申请人提供资料是否齐全。 (3)核对各项资料的复印件与正本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由申请人加盖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确认。 (4)对照以下受理条件,确定是否受理申请: ①提供证明资料齐全; ②提供证明资料的复印件与正本完全相符; ③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已由申请人加盖公章并经经办人签字确认。 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受理其申请,留存各项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并将各项证明资料的正本当面退给申请人。 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面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 二.审批、核准 区局管理科(所)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文书资料提交局定额审核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送主管局长签署审批。 区局管理科(税务所)按照审批意见填写《定期定额纳税人纳税定额调整通知书》。 三.送达 管理科(所)将同意或不同意纳税人申请的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并告知纳税人的法定权利。 |
时 限 |
25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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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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