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停业登记核准(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税务停业(复业)登记核准 |
法律依据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章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二)已办理停业的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
申请材料 |
(一)纳税人填写的《停(复)业申请审批表》;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等); (三)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
《停(复)业申请审批表》 | |
申请受理机关 |
各主管区地方税务局(所) |
决定机关 |
各主管区地方税务局(所) |
程 序 |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各主管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各主管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
时 限 |
20个工作日后(在资料齐全情况下)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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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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