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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核准(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定期验证(换证)时间,所有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验证(换证)。
申请材料
《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其实需要提供的资料
《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
申请受理机关
各主管区地方税务局(所)
决定机关
市地方税务局
程  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市民中心登记窗口、各主管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市民中心登记窗口、各主管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时  限
20个工作日(在资料齐全情况下)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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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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